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国家对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禁止进口的废物: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的货物涵盖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化工废物等禁止进口的有害废物,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
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的货物为未经加工的人发、矿渣(或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废轮胎及其切块、旧衣物、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等,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注:其中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已转为第二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的货物为“电子垃圾”等禁止进口的废机电产品(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
4.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所有废物(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律禁止进口;
5.严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
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16487.12-1996)规定:废塑料系指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成分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根据该标准,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必须经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无明显污溃。未经破碎并清洗的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标准,禁止进口;
7.禁止进口旧麻袋。
(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1.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的废物为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锈钢废碎料、废汽车压件、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沉积铜(泥铜)、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等,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第41号;2.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的废物为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3.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的废物为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新的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新的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为骨废料、锯末、木废料及碎片、废纸,废棉纱线、其他废棉、合成纤维废料、人造纤维废料、铸铁废碎料、钢铁废料,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铜及铝废碎料(不包括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镍废碎料、锌废碎料、锡废碎料、钽废碎料等;详见《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7号)。
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的货物涵盖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化工废物等禁止进口的有害废物,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
2.《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的货物为未经加工的人发、矿渣(或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废轮胎及其切块、旧衣物、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等,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注:其中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已转为第二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五批)的货物为“电子垃圾”等禁止进口的废机电产品(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
4.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所有废物(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律禁止进口;
5.严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进口;
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GB16487.12-1996)规定:废塑料系指在塑料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以及经过加工清洗后的、使用过的单一成分热塑性塑料(片状、块状、粒状或粉状)。根据该标准,进口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必须经破碎并清洗至无明显异味、无明显污溃。未经破碎并清洗的使用过的塑料容器(如废饮料包装容器等)不符合标准,禁止进口;
7.禁止进口旧麻袋。
(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1.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的废物为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锈钢废碎料、废汽车压件、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沉积铜(泥铜)、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包括废电线、电缆、五金电器)、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等,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第41号;2.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的废物为甘蔗糖蜜、其他糖蜜、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3.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的废物为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新的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新的未使用过的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包括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公告2004年第66号。(三)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为骨废料、锯末、木废料及碎片、废纸,废棉纱线、其他废棉、合成纤维废料、人造纤维废料、铸铁废碎料、钢铁废料,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铜及铝废碎料(不包括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镍废碎料、锌废碎料、锡废碎料、钽废碎料等;详见《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2]7号)。